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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负责人介绍《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

1998-09-16 来源:光明日报 邢宇皓 我有话说
高等教育立法引人注目

教育部负责人介绍《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

邢宇皓

本报北京9月15日电九届人大常委会8月29日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格外引人注目。《高等教育法》究竟会给走向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带来哪些新的变化?为此,教育部负责人日前结合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些热点话题,具体介绍了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教育部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的问题由来已久,一直严重困扰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许多部委撤销、合并,这一问题就更加凸现出来。此次《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实行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这意味着,除少数示范性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校以及行业性强、地方政府不便管理的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管理外,大部分高校将逐步由地方政府管理或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的方式管理。我国高等教育将依法形成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新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人谈到,关于高校内部的领导体制,《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明确了党委会和校长的各自职责。此外,还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高校内部机构的职责,通过明确高校内部各种机构的职责与运行机制,实现高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高校办学自主权如何能够落实,一直是高校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在招生方案、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人事、财产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高等教育法》还规定,高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教育部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理顺了高校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高校成为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办学实体。

改善教师待遇、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素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教育部负责人解释说,由于《教师法》对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地位等问题已作出了规定,《高等教育法》则主要规定了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教育职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等一系列高校人事制度的基本内容,偏重于通过制度的建设,促进高校教师队伍的优化。《教师职务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中,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具有健全的奖励与约束机制的教师评聘制度和用人制度将逐步在我国高校建立、完善。

今年的特大洪水灾害,使高校特困生的生活、学业问题再次成为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教育部负责人介绍说,《高等教育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的4条途径:一是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二是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三是国家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四是鼓励设立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助学金。同时规定,高校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教育部负责人还就《高等教育法》中保证经费来源、规范筹措方式和加强管理等规定做了介绍。

据悉,教育部将以《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机构改革中,调整对高校的管理职权,转变管理方式,理顺在高校管理体制中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同时,教育部正在抓紧起草与《高等教育法》配套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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